外贸合同签订时如何规避风险?
在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,首先是要确定用户的诚信,加强资信调查。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、贸易对象的道德、贸易经验等,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,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。
同时,合同文本主要防范以下风险:
1、谈判前参照完善的格式样本谈判,避免遗漏有关条款。
2、尽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,自己掌握主动权。
3、在磋商过程中,E—MAIL、传真或口头等方式的,约定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,使合同具有确定性、公开性、告诫性,避免电子证据(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、传真)的证据缺陷。
4、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。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,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,明确法律责任。
5、支付条款风险防范:如果是汇付方式,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。如果采取托收方式,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国家对D/P方式,常常按照D/A方式处理的做法,更要注意设法在进口商付款前确保货物的所有权,防止钱货两空。在办理托收时不要在托收委托单上指定代收行。如果是L/C方式,要注意规定对方开证时间、开证银行,并要求进口商退货时须3套正本提单全退回方可。
6、违约金条款不要遗漏,一定要全面,幅度可以高,但不要太高,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,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。
7、商检条款:合同应对检验标准、检验期限、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,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,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。商检 certificate是买卖双方结算、计算关税 、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。

8、不可抗力条款: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、证明条件、通知期限,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。
9、争议解决方式条款: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,最好约定仲裁条款。条款表述要规范,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。
10、法律适用条款: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。
11、可以规定“货物所有权保留”条款。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,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,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。
12、对方提供的合同,防止看不见的条款,即“影子条款”。对方提供的合同,带回公司考虑后再签,不要匆忙签字。

外贸收款会出现什么风险?
1、货物规格、日期与合同规定不一致,造成收汇风险
出口企业没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,一是生产厂家拖延,造成迟交货;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;三是成交价格低,以次充好。
2、单据质量差,造成收汇风险
尽管对外贸易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结汇,并按时保质出货,但是,货物出货后,交议行的单据未能做到单单相符,单证相符,使信用证发挥了应有的保护作用。此时即使买家同意付款,也白白支付了高昂的国际通信费用和不一致点扣款,而且汇兑时间大大延迟,特别是对于金额较小的合同,七扣八折都会出现亏损。
3、信用证上规定的陷井条款带来的风险

一些信用证规定,客检证书是一种主要的议付单据。买家会抓住卖家急于发货的心理,故意挑剔,但同时又提出各种可能的付款方式,诱使商家发货。一旦把货物交给买家,买家很可能故意验货不一致,拖延付款,甚至是钱、货都空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。此类条款的议付行和受益人都不能作出保证,必须仔细审证。对于陷井条款,要及时通知修改方,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快,为以后埋下隐患。
4、没有一整套经营管理制度
出口业涉及到方方面面,两头在外,容易出问题。若企业没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方法,一旦出现诉讼,就会造成诉讼无法胜诉的局面,特别是对于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。第二,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都在扩大,为了使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贸易,就必须对每一位客户建立业务档案,包括资信度、交易额等,逐年筛选,以减少业务风险。
5、与代理制相抵触的经营风险
对于出口业务,代理制的实际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,由委托方负责盈亏,代理方只收取一定的代理费。在实际商业运作中,情况并非如此。这是因为自己的客户少了,收汇能力差了,又要争取完成指标;二是想多赚钱,嫌佣金低。

6、使用D/P、D/A远期付款方式或销售方式所带来的风险
延迟付款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,如出口方接受了这一方式,即为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优惠,尽管开证人自愿支付延迟利息,表面上只是出口商的垫款、贷款,实质上是客户在货物到达港口后等待检验货物是否到达。如果市场变化销售不畅,进口商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。一些公司向在国外做生意的同学、朋友放货。把客户看作关系客户,不存在收汇问题。如果市场销售不畅,或者顾客出了问题,不仅钱收不回来,货也可能收不回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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